【社工註冊】犯危害國家安全者擬不能任社工 羅致光稱保障使用者利益
發布時間: 2021/10/11 16:22
政府擬在下屆立法會會期,修例《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》附表2,如被裁定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,不能擔任註冊社工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稱,修訂是要保障使用者利益,以維護社工誠信及專業形象。
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日召開會議,羅致光續指,曾任社工註冊局委員9年,期間未有處理過一個有關附件2的社工資格個案,相信近十多年也沒有相關個案。他又形容,修例時間表並不複雜,當局已經準備妥當,但未能趕及在今屆政府內完成。
會上多名議員關注社工註冊問題。立法會勞工界議員潘兆平認為,社工註冊局大部分以註冊社工為成員,擔心處理犯刑事罪行的社工資格時,會有「隻眼開、隻眼閉」情況。
民建聯梁志祥形容,修訂是天經地義,在法理上行得通,但他關注社工註冊局的組成,有賦人私相授受的感覺,建議考慮委任更多非註冊社工任成員,令到觀感上更公正。
當局建議,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2,有關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,即「分裂國家」、「顛覆國家政權」、「恐怖活動」及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,以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的「叛逆」及「煽動」罪。根據現行條例,干犯附表2的嚴重罪行,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,除非獲社工註冊局所有成員同意,15名成員中有8人為註冊社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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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宛彤